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上字第1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4年度上字第181號上訴人 黃雅芳
張明興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燦堂 律師複代理人 陳宏哲 律師被上訴人 任偉智
張家宏 上列當事人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5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萬5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1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鄭月霞法官楊淑珍法官張國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1日
書記官周青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