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4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4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延展清算完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453號聲請人甲○○相對人視新學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聲請延展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96年2月11日起,至96年8月10日止完結清算。
聲請費用由視新學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視新學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視新學有限公司之固定資產尚未完全處分,且國稅局營所稅尚未核定完成,債權、債務尚在清算中,致無法於6月內完結清算,爰聲請裁定准予展期等語。
二、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且前開規定於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公司法第113條亦有規定。至應以何日為清算起算日,法無明文,但參酌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83條規定之結果,應以清算人就任之日為清算起算日。惟所稱「就任之日」,若係法定清算人,因無須清算人為就任之承諾,應以公司解散之日為其就任之日;若係章定、選定或選派清算人,應以其實際就任之日為清算起算日。
三、查聲請人係於民國(下同)95年8月10日同意就任為清算人,另於95年8月22日檢具相關文件向本院呈報清算人,並經本院准予備查等事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95年度司字第223號卷宗核閱無誤,聲請人聲請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96年8月10日止完結清算。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3月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卿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3月2日
書記官葉泰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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