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交聲字第8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交聲字第8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6年度交聲字第876號移送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台中區監理所彰化監理站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上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台中區監理所彰化監理站於民國96年5月23日所為之處分(彰監四字第裁00-00000000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受處分人不服主管機關所為之處罰,得於接到裁決書之翌日起20日內,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又交通法庭認聲明異議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其異議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先訂期命為補正,逾期不補正者,即予駁回,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1項、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1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裁決書係於民國96年5月29日送達於受處分人之戶籍地址即彰化縣彰化市○○路○段○○○巷○○號,有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憑,受處分人之戶籍地址自74年間即為上址,至今未變更,亦有受處分人個人基本資料在卷足參,是該裁決書已合法送達於受處分人。該裁決書既已合法送達,受處分人遲於96年9月21日始聲明異議,依前揭規定,已逾法定期間,難謂合法,復無從命補正,自應予駁回。
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2項,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1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8日
交通法庭法官林欣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10月8日
書記官楊筱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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