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25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251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偉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偉吾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向邑數位行銷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及第513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應返還開發費用為由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惟相對人唯一董事兼法定代理人 林楚業 於民國111年1月27日死亡,有戶籍謄本在卷可稽,因相對人無法定代理人得行使代理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選任特別代理人,經本院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具狀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聲請人於收受裁定後迄未補正,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1年3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