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6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重訴字第6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604號上訴人即被告品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啓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楊昇 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第三人異議之訴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79萬824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萬7330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3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子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3月28日
書記官黃幸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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