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勞訴字第2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勞訴字第214號原告 楊益志
王韋中 林明慧 陳柔安
呂侑霖
曾秉祐 卓彩葳 卓庭玉 共同訴訟代理人 姚書容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牛番茄資訊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時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24,763元,嗣於民國111年3月18日以民事陳報暨擴張訴之聲明狀追加請求後,訴訟標的金額為1,226,900元,核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177元。惟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所請求給付之上述金額,分別為積欠工資、資遣費、預告工資、特休未休工資及勞退金,得暫免徵收裁判費2/3,故原告得暫免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785元(13,177元×2/3,元以下四捨五入),核應先繳納第一審裁判費4,392元(13,177元–8,785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4,062元,尚應補繳330元(4,392元-4,062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28日
勞動法庭法官李桂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28日
書記官陳惠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