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司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選派清算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字第54號聲請人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德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高銓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選派清算人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2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楊承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3月28日
書記官蕭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