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7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717號原告 王克 文
瑞榮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曼嬅 前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攸彥 律師
姜鈺君 律師被告野興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克仁 訴訟代理人 何宗翰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一年七月二十五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被告應提出決議召開一00年四月十五日股東會之董事會會議紀錄。
中華民國101年6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卓立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6月26日
書記官王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