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簡附民字第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05年度簡附民字第39號原告 梁家豪 被告 黃韋達 上列被告黃韋達因詐欺案件(本院105年度簡字第135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0月3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周淡怡
法官吳芙如法官徐啓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31日
書記官曾靖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