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34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34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3479號聲請人臺北市政府財政局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財團法人臺北市私立立人高級中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不當得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柒仟玖佰參拾貳元,以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不當得利事件,經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九三七號、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三年度上易字第一0九號判決確定,其第一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百分之五三,第二審追加之訴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五分之三。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九十一條第三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中華民國94年12月2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邱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4年12月23日
書記官林秀妙計算書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10520元
送達郵費214元旅費550元鑑定費5660元合計16944元第一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百分之五三,確定為新台幣八千九百八十元(16944x53/100=8980元)。
第二審追加之訴裁判費6120元
追加之訴鑑定費8800元合計14920元第二審上訴費用由相對人負擔並業已繳納,茲不贅列。
第二審追加之訴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五分之三,確定為新台幣八千九百五十二元(14920x3/5=8952元)。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一萬七千九百三十二元(8980+8952=1793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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