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8年度聲減字第87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8年聲減字第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減字第8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意圖營利,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罪,減為有期徒刑壹年玖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2年9月16日及93年5月21日犯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罪,經本院以94年度上訴字第1051號(偵查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14075、14239、14240、15244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
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0萬元,嗣經最高法院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42條第
2項,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5月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蕭權閔
法官吳進寶法官陳吉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5月11日
書記官郭蘭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