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377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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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37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3774號聲請人即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本院99年度訴字第1312號),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提出新臺幣參仟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臺北縣蘆洲市○○○路○○○巷○○○號五樓。
理由本件被告甲○○前經本院執行羈押,茲聲請人即被告聲請停止羈押,經核符合規定,應准予提出新臺幣3千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臺北縣蘆洲市○○○路○○○巷○○號5樓,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8月19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邱景芬
法官廖怡貞法官吳佳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炎煌中華民國99年8月23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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