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3年度雄簡字第1511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簡字第1511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林月環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碧姍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本院高雄簡易庭民國103年10月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4,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劉熙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4  日
               書 記 官 陳秋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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