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3年度雄小字第2108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訴訟代理人  吳婉瑜
被   告  張文富
上列當事人間103年度雄小字第2108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
民國103年11月7日下午2時18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14
日下午5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
職員如下:
  法   官 翁熒雪
  書 記 官 卓榮杰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捌仟玖佰捌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參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卓榮杰
法官翁熒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9日
書記官卓榮杰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公示送達登報費300元
合計1,300元
附表:
┌──┬────┬────────────┬─────────────────┐
│編號│計息本金│利息│違約金│
││(新臺幣)├───────┬────┼───────┬─────────┤
│││起迄日(民國)│年利率│起迄日(民國)│違約金計算方式│
├──┼────┼───────┼────┼───────┼─────────┤
│1│33,608元│94年11月13日起│11﹪│94年12月14日起│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
│││至清償日止││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10%,│
││││││逾期超過6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20%計算│
││││││之違約金。│
├──┼────┼───────┼────┼───────┼─────────┤
│2│25,377元│94年11月15日起│17﹪│94年12月16日起│按月給付新臺幣60元│
│││至清償日止││至清償日止│之違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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