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35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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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3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352號上訴人即原告 林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環宇開發生技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謝瓊華 間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8年8月30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93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2,2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9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禎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27日
書記官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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