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5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539號原告 楊賢德 被告 戴文輝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係依清償借款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借款,惟被告之住所地係位於桃園市○○區○○○路○○○號9樓之5,已據原告於起訴狀內陳明在卷,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訴訟自應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尚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轉於該管轄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7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8年7月4日
書記官楊嘉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