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4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498號原告 劉銀秋 上列原告與被告 徐增田間 返還借款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10款之規定,應經調解,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柒佰捌拾萬伍仟元,應徵第一審聲請費新臺幣參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7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彭淑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5日
書記官鄧雪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