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402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24022號債權人屏東縣里港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劉坤木 代理人 張惠玲 債務人 櫻馫興業 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呂友欽 人債務人 黃小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一)新台幣壹仟玖佰壹拾陸萬陸仟陸佰陸拾元,及如附表一、附表二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二)新台幣玖佰柒拾肆萬伍仟柒佰陸拾貳元,及如附表
三、附表四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8月3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附表一:
┌───────┬─────────┬──────────┐│本金(新台幣)│利息(起訖日如下)│違約金(起訖日如下)│├───────┼─────────┼──────────┤│19,166,660│自民國105年6月22│自民國105年6月22日│││日起至清償日止,按│起至清償日止,按附表│││附表二之利率計算。│二之利率計算。│└───────┴─────────┴──────────┘│附表二:
┌──────┬────┬────┬───────────┐│銀行別│基準利率│請求利率│備註│├──────┼────┼────┼───────────┤│全國農業金庫│2.746│3.0206│逾期六個月以內者逾期,│││││利息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全國農業金庫│2.746│3.2952│逾期六個月以上者逾期,│││││利息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附表三:
┌───────┬─────────┬──────────┐│本金(新台幣)│利息(起訖日如下)│違約金(起訖日如下)│├───────┼─────────┼──────────┤│9,745,762│自民國105年6月22│自民國105年6月22日│││日起至清償日止,按│起至清償日止,按附表│││附表二之利率計算。│二之利率計算。│└───────┴─────────┴──────────┘附表四:
┌──────┬────┬────┬───────────┐│銀行別│基準利率│請求利率│備註│├──────┼────┼────┼───────────┤│全國農業金庫│2.746│3.0206│逾期六個月以內者逾期,│││││利息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全國農業金庫│2.746│3.2952│逾期六個月以上者逾期,│││││利息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