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拍字第4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拍字第492號聲請人 陳進發 相對人 楊錦霞 債務人 蔡金法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楊錦霞於民國105年9月19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相對人楊錦霞及債務人蔡金法於105年11月24日共同向聲請人借款500,000元,約定清償日期分別為105年12月18日、106年2月1日。相對人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擔保債權總金額為1,300,000元、700,000元),經登記在案。詎相對人屆期未依約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聲請人本件聲請,業據其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抵押借款收據、抵押借據及本票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6年11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佩如附表:
┌─┬────────────────────┬────┬──────┐│編│土地坐落│面積│權利││├───┬────┬────┬──────┼────┤││號│市○鄉鎮市區○段│地號│平方公尺│範圍│├─┼───┼────┼────┼──────┼────┼──────┤│1│臺中○○○區○○○○段│545│32.49│全部│├─┼───┼────┼────┼──────┼────┼──────┤│2│臺中○○○區○○○○段│546│72.16│全部│└─┴───┴────┴────┴──────┴────┴──────┘┌─┬──┬───────┬────────┬────────────┬────┐│編││││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材├──────┬─────┤│││建號│--------------││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門牌號碼│料及房屋層數││要建築材料│││號││││合計│及用途│範圍│├─┼──┼───────┼────────┼──────┼─────┼────┤│1│213│臺中市沙鹿區南│住商用、加強磚造│1層:57.71││全部││││勢東段545、546│、2層│2層:58.93││││││地號││電梯樓梯間:│││││├───────┤│5.72││││││臺中市沙鹿區鎮││合計:122.36││││││南路一段369巷││││││││5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