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6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36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3639號原告 林清奇 訴訟代理人 張繼圃 律師被告統聯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奇峯 訴訟代理人 王叔榮 律師被告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忠鏗 訴訟代理人 陳韋宏 被告 張定遠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29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7年度交上訴字第2148號刑事案件所涉犯罪嫌疑牽涉本件裁判,經於民國110年1月29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刑事案件經上訴後,由最高法院以109年度台上字第2549號判決確定,有該確定判決在卷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7月2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王奕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7月23日
書記官高偉庭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