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消債更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消債更字第26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陳蕙如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且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3條、第42條第1項、第15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本條例第42條第1項所稱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係指計算至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前一日止,包含本金、利息、違約金在內之無擔保或無優先權債務總額;本條例第42條第1項所稱無擔保債務,係指債務人所負擔之債務,並未以自己財產為擔保者,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1點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陳蕙如因消費借貸、自用住宅借款、信用卡或現金卡契約,對金融機構及資產管理公司負擔債務,且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前已提出債權人清冊,依消債條例第151條第1項規定,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泰世華銀行)申請前置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最大債權銀行提供180期、利率3%,每期還款15,609元(共12家銀行)之方案。惟因債務人除對債權銀行之債務外,尚有資產管理公司之債務需償還,聲請人目前遭強制執行扣薪3分之1後,再扣除生活必要支出、扶養費及共同協商還款條件之金額後,已無剩餘金額可清償資產管理公司之債務,是債務人顯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又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依法聲請更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其於消債條例施行後,曾向最大債權銀行即國泰世華銀行申請前置協商,國泰世華銀行提供180期、年利率0%,每期還款15,609元之還款方案,惟其另負有多家資產管理公司之債務,若資產管理公司給予相同條件,其還款能力則不足,經國泰世華銀行以「無法負擔任何還款條件」為由,於民國102年9月16日通知其前置協商不成立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前置協商不成立通知書為證,並有國泰世華銀行之陳報狀可資參照(參見本院卷一第13頁、第198-
228頁),自堪信為真實。又依聲請人提出之聲請人債權人清冊所載,其債權總金額為11,718,147元(參見本院卷一第12頁)。惟經本院於102年11月8日以苗院國民仁102消債更26字第032572號函(參見本院卷一第63頁),向各該債權人查詢關於聲請人目前積欠債務總額,除澳盛(臺灣)商業銀行未具狀表示意見外,其餘債權人之債權額截至目前為如附表所示,共計11,906,843元,此有各該債權人之陳報狀附卷可稽。而本院參酌聲請人提出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前置協商債權人清冊,澳盛(臺灣)商業銀行之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權額乃為476,121元(參見本院卷一第16頁背面)。足認聲請人本件包含本金、利息、違約金在內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計算至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前一日止將超過12,382,964元(即11,906,843元+476,121元),顯已逾1,200萬元,核與消債條例第42條第1項及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1點第1目更生聲請之要件不符,又無從補正,揆諸前開規定,自應駁回其更生之聲請。
四、另聲請人曾於89年1月13日以其母即第三人 陳黃秀香 如附表
二、附表三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向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泰人壽)借款100萬元(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
120萬元,參見本院卷二第18-19頁),截至目前聲請人尚欠國泰人壽512,150元。聲請人於聲請狀上載明此筆債務屬有擔保之債務(參見本院卷一第12頁),惟依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1點第2目規定,本條例第42條第1項所稱無擔保債務,係指債務人所負擔之債務,並未包含以自己財產為擔保者,是聲請人以其母之不動產就該筆債務為擔保,而非以自己之財產為擔保,該筆債務自屬無擔保債務,而須計入債務總額之範圍,併予敘明。
五、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2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梁晉嘉附表一:
┌──┬──────────────┬─────────┬──────────────┐│編號│債權人名稱│債權數額(含本金、│備註││││利息及違約金;幣別│││││:新臺幣。)││├──┼──────────────┼─────────┼──────────────┤│1.│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512,150元│參見本院卷一第259頁。│├──┼──────────────┼─────────┼──────────────┤│2.│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52,266元│參見本院卷一第176-183頁。│├──┼──────────────┼─────────┼──────────────┤│3.│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395,368元│參見本院卷一第283-285頁。│├──┼──────────────┼─────────┼──────────────┤│4.│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57,020元│參見本院卷一第189-191頁。│├──┼──────────────┼─────────┼──────────────┤│5.│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215,442元│1.參見本院卷一第198-228頁。│││││2.737,893元+477,549元。│├──┼──────────────┼─────────┼──────────────┤│6.│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458,018元│參見本院卷一第289-294頁。│├──┼──────────────┼─────────┼──────────────┤│7.│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337,489元│參見本院卷一第256-258頁。│├──┼──────────────┼─────────┼──────────────┤│8.│臺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4,937元│參見本院卷一第188頁。│├──┼──────────────┼─────────┼──────────────┤│9.│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266,419元│參見本院卷一第234-237頁。│├──┼──────────────┼─────────┼──────────────┤│10.│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51,176元│參見本院卷一第286-288頁。│├──┼──────────────┼─────────┼──────────────┤│11.│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203,722元│參見本院卷一第260-264頁。│├──┼──────────────┼─────────┼──────────────┤│12.│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89,604元│參見本院卷一第264-272頁。│├──┼──────────────┼─────────┼──────────────┤│13.│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83,686元│參見本院卷一第305-308頁。│├──┼──────────────┼─────────┼──────────────┤│14.│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294,093元│參見本院卷一第254-255頁。│├──┼──────────────┼─────────┼──────────────┤│15.│臺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934,414元│參見本院卷一第229-233頁。│├──┼──────────────┼─────────┼──────────────┤│16.│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361,567元│參見本院卷一第238-243頁。│├──┼──────────────┼─────────┼──────────────┤│17.│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2,044,380元│參見本院卷一第295-304頁。│├──┼──────────────┼─────────┼──────────────┤│18.│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384,524元│參見本院卷一第184-187頁。│├──┼──────────────┼─────────┼──────────────┤│19.│匯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604,025元│參見本院卷一第273-282頁。│├──┼──────────────┼─────────┼──────────────┤│20.│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136,543元│參見本院卷一第244-253頁。│├──┼──────────────┴─────────┴──────────────┤│合計│11,906,843元│└──┴───────────────────────────────────────┘附表二:
┌─┬─────────────────────┬─┬───────┬────┬─────┐│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1│苗栗縣│苗栗市○○○段││1143│建│1,005│全部││└─┴───┴────┴───┴───┴────┴─┴───────┴────┴─────┘附表三┌─┬──┬────┬────┬─────┬───────────────┬──┬────┐│││││主要用途│建物面積(平方公尺)││││編││││├────────┬──────┤權利│││││││主要建材│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要建築材料及││備考││││││房屋層數│合計│用途││││號│││││││範圍││││││││││││├─┼──┼────┼────┼─────┼────────┼──────┼──┼────┤│1│3313│苗栗段│苗栗市大│住家用、鋼│層次面積:90.30││全部│││││1143地號│埔街54號│筋混凝土造│總面積:90.30││││││││5樓│、5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林佩萱中華民國103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