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補字第51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補字第516號
原   告 吉隆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雅文
原   告  高達隆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孟衍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玖萬貳仟壹佰伍拾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
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向
本院(臺北市○○區○○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余欣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書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