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交易字第1403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交易字第1403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游志宏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320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案於辯論終結後,被告被訴過失傷害罪嫌部分,被告與告訴人 呂以謙 已成立調解,告訴人並具狀聲請撤回告訴,爰命再開辯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張美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宥妡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