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交易字第140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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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交易字第1403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游志宏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320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案於辯論終結後,被告被訴過失傷害罪嫌部分,被告與告訴人 呂以謙 已成立調解,告訴人並具狀聲請撤回告訴,爰命再開辯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張美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宥妡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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