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票字第41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41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票字第4126號聲請人宋敏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張麗華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 陳明 正確提示日(提示日應為特定之年、月、日;不得以存證信函為提示)。。
二、提出正確之附表(到期日與本票所載不符)。中華民國101年4月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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