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36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36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3608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陳永誠 律師被告國賓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林發立 律師訴訟代理人 陳信至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三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第四項但書中關於「新台幣伍拾肆萬玖仟貳佰貳拾貳元新台幣伍拾陸萬貳仟叁佰玖拾元」記載,應更正為「新台幣伍拾肆萬玖仟貳佰貳拾貳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供擔保免予假執行之金額重複列計,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3月1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心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5年3月10日
書記官許博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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