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8年度重小字第2862號民事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甲○○○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9年2月26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柒仟壹佰零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八
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六六計算之利息並
自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本件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6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
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
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馬秀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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