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2年度聲字第67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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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2年聲字第6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67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富添男35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臺南市○○區○○○街○○○巷○號(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台南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聲字第3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富添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柒年。
理由
一、受刑人陳富添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最高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玆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8月27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李文福
法官高榮宏法官陳顯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双財中華民國102年8月27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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