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24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32443號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黃苙綸 (原名: 黃惠娟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請求金額計算方式及其依據(查拍賣受償金額扣除分配表所示第2、3筆抵押權債權金額後,依民法第323條前段規定,應抵充系爭債權之利息,次充本金。若當事人間另有抵充順序約定,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二、債務人黃苙綸(原名:黃惠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4年10月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