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52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2521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務人 鍾鎧勵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佰貳拾叁萬貳仟陸佰玖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鍾鎧勵於民國94年09月30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0元,約定分084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0年05月06日止累計1,709,929元正未給付,(其中451,185元為本金,1,258,744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鍾鎧勵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0年05月06日止累計522,770元正未給付,其中148,085元為消費款;371,085元為循環利息;3,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5月12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周聰慶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2521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2│新臺幣│鍾鎧勵│自民國110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148085││5月07日││算之利息│││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鍾鎧勵│自民國110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451185││5月07日││算之違約金│││元│││││└──┴───┴─────┴──────┴──────┴───────┘◎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