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家救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家救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家救字第16號聲請人 陳淑平 相對人 李旭雲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起訴請求相對人損害賠償等事件,因聲請人生活困苦,冊列基隆市七堵區低收入戶,又須獨自扶養3名幼子及繳納房貸,無力支出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聲請准予訴訟救助等語。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2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基隆市七堵區低收入戶證明書、戶籍謄本、借據及放款交易明細資料為證,且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聲請人97年、98年財產所得資料,其各該年度所得分別為1,307元、1,267元,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調件明細表在卷可稽,而其名下雖有一筆房產,惟其上已有318萬之房屋貸款,貸款期間至119年12月23日止,有前揭借據及放款交易明細資料附卷可稽,堪認聲請人確無資力支付訴訟費用,且依其所訴事實,非顯無勝訴之望,其聲請訴訟救助,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3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美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抗告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0年3月31日
書記官明祖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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