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簡附民字第3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簡附民字第3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妨害家庭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刑事案號:98年度簡字第739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0月22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潘長生
法官侯志融法官曹惠鈴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鍾惠萍中華民國98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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