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聲字第9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93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毒品等罪,經本院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先後判處詳如附表所示之罪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爰聲請定應執行刑。
二、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對受刑人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5月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紀綱
法官陳欣安法官姚勳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吳宗玲中華民國98年5月7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肅清煙毒條例│肅清煙毒條例│麻藥│├──────┼─────────┼─────────┼─────────┤│宣告刑│有期徒刑5年2月,已│有期徒刑3年,已減│有期徒刑7月,已減│││減為有期徒刑2年7月│為有期徒刑1年6月│為有期徒刑3月15日│││││││││││├──────┼─────────┼─────────┼─────────┤│犯罪日期│80.08.28│81.01.23│81.01.06│├──────┼─────────┼─────────┼─────────┤│偵查(自訴)│彰化地檢80年度偵字│彰化地檢81年度偵字│彰化地檢81年度偵字││機關年度案號│第3909號│第2266、2267號│第2266、2267號│├─┬────┼─────────┼─────────┼─────────┤│最│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後├────┼─────────┼─────────┼─────────┤│事│案號│80年度訴字第598號│81年度訴字第302號│81年度訴字第302號││實││││││審├────┼─────────┼─────────┼─────────┤││判決日期│81.05.14│81.06.23│81.06.23│├─┼────┼─────────┼─────────┼─────────┤│確│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定├────┼─────────┼─────────┼─────────┤│判│案號│80年度訴字第598號│81年度訴字第302號│81年度訴字第302號││決││││││├────┼─────────┼─────────┼─────────┤││判決│81.06.19│81.07.12│81.07.12│││確定日期││││├─┴────┼─────────┼─────────┼─────────┤│備註│彰化地檢84年度執更│彰化地檢84年度執更│彰化地檢84年度執更│││字第1731號│字第1731號│字第1731號│││(92執緝2)│(92執緝2)│(92執緝2)││││││└──────┴─────────┴─────────┴─────────┘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罪名│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6年6月,刑│││││前強制工作3年│││││││││││││├──────┼─────────┼─────────┼─────────┤│犯罪日期│80.08.23│││├──────┼─────────┼─────────┼─────────┤│偵查(自訴)│彰化地檢78年度偵字││││機關年度案號│第2487號、97年度偵│││││字第1141│││├─┬────┼─────────┼─────────┼─────────┤│最│法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81年度上訴字第1678││││實││號││││審├────┼─────────┼─────────┼─────────┤││判決日期│82.01.21│││├─┼────┼─────────┼─────────┼─────────┤│確│法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81年度上訴字第1678││││決││號││││├────┼─────────┼─────────┼─────────┤││判決│82.02.26│││││確定日期││││├─┴────┼─────────┼─────────┼─────────┤│備註│彰化地檢84年度執更│││││字第1731號│││││(92執緝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