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聲字第9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92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98年度執聲字第7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柒月。
理由
一、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依刑法第51條定應執行刑時,「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其中一罪在新法施行前者,亦同(即亦應為新舊法比較)。」最高法院95年5月23日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被告於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其中一罪係於95年7月1日之前犯之,而刑法第51條業於民國94年1月7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1條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其中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二十年。」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比較結果,修正後刑法並非較有利於行為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仍應依修正前刑法,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本件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等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5月7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文雄
法官張恩賜法官邱顯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許美惠中華民國98年5月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97年2月17日│97年2月17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7年度│臺中地檢97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1085號│毒偵字第1085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97年度訴字第1273號│97年度訴字第1273號││實├──────┼─────────────┼─────────────┤│審│判決日期│97.04.30│97.04.30│├─┼──────┼─────────────┼─────────────┤│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97年度訴字第1273號│97年度訴字第1273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7.05.19│97.05.19│├─┴──────┼─────────────┼─────────────┤│備註│臺中地檢97年度│臺中地檢97年度│││執字第9318號│執字第931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3│4│├────────┼─────────────┼─────────────┤│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94年4月27日至94年8月12日│94年4月27日至94年8月12日│├────────┼─────────────┼─────────────┤│偵查(自訴)機關│彰檢地檢94年度│彰檢地檢94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4236號│毒偵字第4236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7年度上訴字第1527號│97年度上訴字第1527號││實├──────┼─────────────┼─────────────┤│審│判決日期│97.07.17│97.07.17│├─┼──────┼─────────────┼─────────────┤│確│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97年度上訴字第1527號│97年度上訴字第1527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7.08.04│97.08.04│├─┴──────┼─────────────┼─────────────┤│備註│臺中地檢97年度│臺中地檢97年度│││執助字第2168號│執助字第2168號│││(通緝到案不減刑)│(通緝到案不減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