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審交易字第54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3年度審交易字第548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阿選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偵字第2564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阿選於民國103年5月30日下午,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前往臺中市○○區○○街○○○號親子田幼兒園搭載孫子,於同日17時45分許,騎乘上開機車往西方向起步離開幼兒園之際,本應注意車前狀況,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依當時情況尚無不能注意之情事,乃竟疏未注意及此,機車左側手把擦撞亦前往該處接送小孩而在幼兒園門口附近步行之 林意珠 ,致林意珠受有右肩、右腰、右大腿挫傷等傷害。案經林意珠提出告訴。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得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此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所明定。本件被告經檢察官以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業務過失傷害罪提起公訴,依照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告訴人於本院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本件告訴,有撤回告訴狀在卷可查,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以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0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張德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林怡君中華民國103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