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拍字第4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拍字第4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拍字第458號聲請人 曾秀春 相對人 林忠逸林盟順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88年8月26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1,430,000元之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茲因債務人林忠逸即林盟順對聲請人負債1,430,000元,已屆88年11月24日清償期而未為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等正本及不動產登記謄本、本票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五、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朱敏諄附表:
┌─┬───────────────────────┬─┬─────┬──────┐│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號│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1│臺中○○○區○○○段││263-36│田│29│全部│├─┼───┼────┼───┼───┼──────┼─┼─────┼──────┤│2│臺中○○○區○○○段││263-48│田│33│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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