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46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2463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極上之湯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陳鳳琴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璉璟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民國103年11月12日之陳報狀底僅蓋主任委員印章,請提出陳報狀底蓋聲請人之管理委員會大小章正本。
二、請釋明具體明確之利息起算日。中華民國103年11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