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4年度雄簡字第9631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雄簡字第9631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柯易賢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等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
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2,1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核定為844,848元(計算式:⑴土地部分:土地每坪公告現
值38,160元,乘以土地總面積2305.23坪,乘以本件土地應有部
分萬分之283,土地價額為248,948元,四捨五入至元;⑵房屋
部分:房屋總現值為595,900元;⑴+⑵=844,848元),應繳
第1審裁判費9,250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2,100元,尚欠7,15
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吳志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林宜正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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