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370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37024號債權人 朱聰賢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匯智事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滙智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滙智國際休閒育樂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對債務人滙智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滙智國際
休閒育樂有限公司請求之法律依據及相關釋明資料(依狀附資產總額憑證及協議書所載均為匯智事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㈡對債務人匯智事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滙智資產管理顧問
股份有限公司、滙智國際休閒育樂有限公司請求連帶給付之依據為何?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12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8年12月20日
書記官賴亮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