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31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3168號原告 江麗華 訴訟代理人呂秋𧽚律師
張子特 律師以上原告與被告 郭玉梅 等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一個月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被繼承人 江以文 之繼承人 廖大炯 同意依民事訴訟法第41條第1項規定選定原告江麗華為其進行訴訟之同意書
二、提出 江瑞紅 之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戶籍謄本,如有其他繼承人應共同進行訴訟,請一併提出前項所記載之同意書(被告已於105年3月30日庭期時抗辯江瑞紅另有一位女兒,同為繼承人,原告起訴仍有當事人不適格之情形)。
中華民國105年4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以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4月21日
書記官蔡忠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