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35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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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3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350號原告 趙守文 被告 傅宋美英 (即 宋阿釵 之繼承人)
宋秀蓉 (即宋阿釵之繼承人) 羅宋甜妹 (即宋阿釵之繼承人) 張曾秀松 (即宋阿釵之繼承人) 曾鴻圳 (即宋阿釵之繼承人) 宋旻臻 (即 宋欽松 之繼承人) 宋狄祥 (即宋欽松之繼承人) 宋狄笙 (即宋欽松之繼承人) 宋瑞菱 (即宋欽松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下午二時,在本院第三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並訂於民國108年11月28日下午2時,在本院民事第3法庭開庭。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丁俞尹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4日
書記官劉寶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