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8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885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指定辯護人黃裕中律師被告甲○○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丙○○下列被告等因強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甲○○均自民國玖拾捌年貳月拾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被告乙○○、甲○○因強盜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第一項、第三百二十八條第一項之罪嫌重大,有羈押之原因與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三款之規定,於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十一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後,認前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且本案共犯間針對涉案情節仍須相互詰問、對質,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八年二月十一日起,予以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至被告等陳稱羈押期間身體疼痛等情,原非停止羈押之原因,且被告二人業已就醫診療,病情亦已緩和之情,均據被告二人供陳在卷,尚無不得或不宜繼續羈押之情事;又被告乙○○所陳其家人住院、欲前往探視照顧乙節,亦非法定停止羈押之原因,均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98年2月6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蔡憲德
法官吳育霖法官許兆慶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2月6日
書記官林金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