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交附民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交附民字第8號原告 楊吳美英 被告 杜俊忠
力泰建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良材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4月28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彥宏
法官莊明達法官簡志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俊燁中華民國103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