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4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408號上訴人 林游梅 被上訴人 林薈華 上列當事人間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
3年3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伍仟貳佰貳拾捌萬捌仟肆佰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柒拾萬捌仟貳佰貳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4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逸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28日
書記官薛月秋附表:(計算式)
1.台北市○○區○○段○○段00地號:000000(公告土地現值:元/平方公尺)×000(面積/平方公尺)=00000000
0.台北市○○區○○段○○段0000地號:000000(公告土地現值:元/平方公尺)×0(面積/平方公尺)=000000
0.台北市○○區○○段○○段0000地號:000000(公告土地現值:元/平方公尺)×00(面積/平方公尺)=0000000
0.台北市○○區○○段○○段00000地號:000000(公告土地現值:元/平方公尺)×00(面積/平方公尺)=00000000○○○區○○段○○段00建號,門牌號碼:台北市○○○○街○○
號:000000
0.綜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