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5056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50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505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純雅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事件(101年度聲沒字第803號、10
1年度偵字第181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壹捌玖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純雅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為前案即本院101年度毒聲字第353號觀察、勒戒效力所及為由簽結,惟為警查獲時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經送鑑定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前毛重0.4500公克,驗前淨重0.1900公克,取樣0.0002公克,驗餘淨重0.1898公克),係違禁物,爰聲請將上開扣案物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若案件未經起訴或不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亦為刑法第40條第2項所明定,並經司法院著有18年院字第67號解釋可參。
三、經查,被告林純雅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毒聲字第353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於民國101年7月4日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而釋放,並經檢察官以101年度毒偵緝字第161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一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而本案被告於100年1月20日遭警查獲之施用毒品行為,係在前案執行觀察、勒戒前所犯,經該署檢察官將本案予以簽結等情,此經本院核閱上揭偵查卷宗無訛。至上述案件中扣案之不明成分白色結晶體1包,經送鑑結果,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前毛重0.4500公克,驗前淨重0.1900公克,取樣0.0002公克,驗餘淨重0.1898公克)乙情,亦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0年5月3日航藥鑑字第1002457號毒品鑑定書1紙附卷可稽(見偵卷第40頁);暨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1只,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有法務部調查局調科壹字第093623965550號函可資參佐),均係查獲之毒品,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從而,本件聲請,應予准許。至鑑驗中所費失之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再諭知沒收銷燬,併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2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張永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良煜中華民國101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