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交附民字第1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交附民字第1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交附民字第115號
100年度交附民字第122號原告 楊華貴
楊貴梅 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譜諺 律師被告 張嘉宏
洪志瑋 上列被告等因公共危險等案件(100年度交訴字第108號),經原告等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楊宗翰
法官許瑜容法官黃姿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
書記官鍾小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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