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2年度婚字第4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2年婚字第4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婚字第四二九號
原告乙○○右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不得就已起訴之事件,於訴訟繫屬中,更行起訴;原告起訴違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七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前於九十二年十月十七日對被告甲○○提起離婚訴訟,現繫屬本院審理中(九十二年度婚字第三九八號),已經本院調卷查明屬實,其就已起訴之同一離婚事件,再重複於九十二年十一月三日提起本件訴訟,依民事訴訟法二百五十三條規定,應認為不合法。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七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一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林秋火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一日~B法院書記官林豐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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