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98年度六小字第316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9年1月14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貳仟零捌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
肆仟伍佰參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貳仟參佰陸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壹
萬捌仟零貳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1月28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王雅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該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
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
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月28日
書記官潘佳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