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金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金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金字第11號上訴人即原告 張正大
張琇茹 張富俞 被上訴人即被告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被上訴人即被告 汪馥葳
廖家菱 張元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2月2日裁定命各上訴人於5日內補繳如附表「第二審裁判費」欄所示之第二審裁判費,此項裁定已於101年2月
9日送達各上訴人,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繳等情,有送達證書、本院答詢表在卷可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2月24日
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許純芳
法官楊晉佳法官羅郁婷┌──────────────────────────────┐│附表:100年度金字第11號│├───┬─────┬──────┬──────┬──────┤│編號│姓名│請求金額│訴訟標的金額│第二審裁判費│├───┼─────┼──────┼──────┼──────┤│01│張正大│582萬4260元│582萬4260元│8萬8075元│├───┼─────┼──────┼──────┼──────┤│02│張琇茹│58萬4300元│58萬4300元│9585元│├───┼─────┼──────┼──────┼──────┤│03│張富俞│64萬7140元│64萬7140元│1萬0575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2月24日
書記官楊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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