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破字第1號聲請人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宙芳 上列當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由
一、按破產事件性質上屬非訟事件,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徵收聲請費,並以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計徵。又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查破產標的(破產財團財產)金額暫依聲請人陳報之破產財團財產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
0萬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之規定,應徵聲請費2,
000元,聲請人應予補繳,又本件聲請未敘明聲請人不能清償債務之事實,茲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賴鵬年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30日
書記官李玉華附表:
一、向本院繳納聲請費2,000元
二、依破產法第62條規定提出債權人之「債權人清冊」,其內容應記載清冊製作時已知之全體債權人,應區分優先債權人(如抵押權、質權部分)及普通債權人,並應載明各債權名稱、性質(如房屋貸款、借款等)及數額、債權發生之時間、清償期、利息、目前執行清償之進度、情形等詳為記載(請附證明文件,例如契約書及票據等影本),及就其債務有無提供擔保或保證(如設定抵押權、質權、簽發票據、有無連帶保證人等、擔保資產之種類)註明,另應附上全體債權人正確姓名及送達地址、該債權及擔保之證明文件影本。如與債權人間有相關訴訟,請提出繫屬法院、案號、判決書或已有強制執行,請提出強制執行事件之繫屬法院、案號等。
三、依破產法第62條規定提出債務人之「債務人清冊」:其內容應載明現有債務人之姓名(如為法人或營利事業,應列示其全名及聯絡方式),並應區分優先債務人及普通債務人,且應記載清冊製作時已知之全體債務人、債務名稱(不限於資產負債表之項目)、性質及數額、債務發生之時間、清償期、利息、執行清償情形等內容,並檢附各項之證明文件影本(如無債務人亦應製作載明無債務人)。
四、說明聲請人除現有流動資產外,尚有無其他財產(如有,提出財務狀況說明書):
㈠如為股票或有價證券,載明其張數、集保帳戶或保管人、保管地點、有無設定負擔或信託及交易市值證明。
㈡如為其他動產,載明其保管人、保管地點、有無設定負擔或信託及交易市值證明。
㈢如有投資,應說明其投資金額、現在價值,並提出證明。
㈣財產如為應收款項、銀行借款、應付款項等,請列出明細。
㈤請提出聲請人之所有不動產登記謄本、交易市值證明資料,
並逐一說明各筆不動產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金額餘額為何(含本金、利息及違約金)?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㈥如有設定信託之財產,請就信託之財產種類、數額、現值、信託原因詳述,並提供佐證之文件。
㈦聲請人之公司固定資產(如房屋建築、機器設備、辦公設備
、電腦通訊設備及其他設備等)及商品存貨等財產價值及估價之依據(提供證明文件)。
五、提出聲請人前5年各年度之財務報表(含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股東權益變動表、財產目錄等)及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及營業稅資料(每年度應向國稅局申報之營利所得結算申報書)。
六、釋明聲請人現有無積欠稅捐機關相關稅賦尚未繳清,並提出相關證明(即國稅局欠稅查詢情形表),並請說明有無欠稅及欠稅金額、種類。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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