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聲字第197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聲字第19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970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付字第6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94年度少連上更(一)字第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年2月,併科罰金27,000元,受刑人不服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3104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有期徒刑部分,受刑人自民國95年8月2日起入監執行,法務部嗣於99年7月6日核准假釋在案,聲請人 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及第96條但書規定,聲請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本院審核卷附之法務部矯正司99年7月6日法矯司字第0990906481號函、臺灣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刑案紀錄簡覆表等件,認為聲請為正當,於法有據。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及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7月2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高明哲
法官劉秉鑫法官林洲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鴻勳中華民國99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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